杜绝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发布时间:2022-04-26 点击数: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在疫情防控、行政审批、财务管理等各类关系群众利益的领域,有些党员干部对待工作不尽力、不务实,执行政策打折扣、搞变通,唯上不唯下、求虚不求实、图名不图事,耽误了事业、败坏了风气、涣散了人心。为进一步夯实学校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学校纪委整理了部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及其纪法分析,希望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警醒,引以为戒。
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陈远飞,哈尔滨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傅松滨等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力,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问题。
2020年4月,哈尔滨市出现由境外输入新冠肺炎既往感染者传染、因家庭和住院交叉感染引发的聚集性疫情,导致哈尔滨市疫情出现反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陈远飞作为哈尔滨市副市长、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副总指挥,对疫情防控重要性及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没有切实履行分管职责,对发生聚集性疫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傅松滨作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在指导医院全面恢复医疗工作中,思想麻痹、履职不力,造成哈医大一院院内感染,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其他16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因组织管理不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未严格按照防控技术指南做好院感防控、对医护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疫情防控期间诊疗规定等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分析: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贯彻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必须担当作为、深入一线、到岗到人、不留死角。上述案例中的党员、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对存在问题麻痹大意,造成聚集性疫情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这是履职尽责、攻坚克难中的慵懒怠政、失察失责,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原局长王孝民等人因办理行政许可慢作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不力等问题被问责。
2020年5月中旬,承德某建筑安装公司复工后,为组建建筑工地食堂,向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后,直至6月30日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共历时44个工作日,超过法定审批时限长达24天,导致该公司食堂无手续不能经营,400余名工人只能食用方便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此外,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还违规要求该公司等5家单位,在食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中不得填写申报日期,以规避法定审批时限约束。2020年7月至8月,因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慢作为,王孝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副局长赵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党员干部为群众办事消极应付、效率低下,对群众实际问题不了解不关注不理会,表面上是不作为、慢作为的不良作风,实质是功利主义、官本位思想严重,反映出其政绩观、权力观的错位扭曲。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
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三、黑龙江省肇州县委书记王恩龙、肇东市委书记张伟志等人因疫情防控随意加码被处理。
2021年1月,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在域内没有疫情的情况下,对国内返回肇州人员采取“21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费用自理”的管控措施,疫情防控随意加码,制定与风险等级、本地实际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经网络发酵,2天后该政策被撤销,县委书记王恩龙等被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肇州县委向大庆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肇东市在域内没有疫情的情况下,限制人员乘火车和经陆路卡口进入肇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搞简单化“一刀切”,在群众中造成了恐慌情绪,政策公布后当日即予以撤销,市委书记张伟志等人被批评教育,肇东市委向绥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待疫情防控随意加码,看似是杜绝疫情输入风险的狠招,实则是简单化、极端化的乱作为,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给防疫人员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为企业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成本。这暴露出的是领导干部保“位子”的急功近利,逃避责任的不担当,以及治理能力的低下。
纪法规定:本案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故涉事党员和党组织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受到处理。
四、江苏省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陈慧,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海涛等人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挪用巨额公款问题被问责。
2012年9月至2018年11月,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陆扬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00次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等,至2019年1月,尚有880余万元未能归还。2019年10月,陆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积金中心管理混乱,有关财会制度不落实,年度经费账户内部专项审计工作流于形式,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2020年3月和8月,因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陈慧,中心副主任方春如(分管计划财务处),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海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个别党员干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工作作风漂浮,履职尽责不用心、不尽力、不担当、不负责,主体责任虚化,监督责任淡化,致使大量公共财产被挪作私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政治责任意识,管好关键事,管好身边人。
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兰宏等人在部署、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作风飘浮、脱离实际问题。
2018年,甘肃省住建厅在精准脱贫“农村危房改造回头看”专项行动中部署工作草率,在2个多月时间内仅此项工作就先后4次发文更改工作要求、表格内容和上报时限,令基层无所适从,加重基层负担。2018年6月,在没有深入调研、没有充分征求基层意见的情况下,照搬照抄其他地方的做法,印发了《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脱离本省实际,内容冗杂,工作程序环节繁多,基层工作人员理解困难、难以落实,导致危房改造工作花钱多、推进慢、效果不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省住建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朝令夕改,工作流程繁琐难懂,任务落实流于形式,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李兰宏作为分管村镇建设处的副厅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处长贺建强负直接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党员干部工作态度慵懒散,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加消化、囫囵吞枣,工作安排流于形式、机械应付,完全不考虑客观实际,是典型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做派。罔顾客观规律的官僚主义往往滋生形式主义,当基层压力沉重、难以为继时,最终只会疏远撕裂党群干群关系,贻误党和国家的事业全局。
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六、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政府党组成员、原副县长、生态移民局局长陈跃履职不力、弄虚作假问题。
陈跃在负责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工作中,推动项目建设不力,截至2019年7月全县达到入住条件的移民住房仅有584套,与任务数相差740套,实际搬迁户和搬迁人数只占总计划的24.24%和26.17%;同年6月,上报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时,陈跃明知工作实际进展与工作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就要求职能部门按住房主体建设完成率100%上报。陈跃工作怠惰,弄虚作假,对岑巩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副县长、生态移民局局长职务。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的党员干部,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只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企图以虚假包装成的光鲜表象掩盖矛盾和问题,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与其如此“刷数据”“捂盖子”,不如老实干工作、诚实看问题、踏实抓整改,用实实在在的成绩回应群众和时代的期盼。
纪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实践中,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外,其他相关纪法规定还包括,《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八条。
上述6起案例,虽然情形各异,但都背离了权责统一要求,岗位责任虚化弱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要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必须强化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用好监督和问责两把利器,将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基层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贯通联动、一体落实,推动监督和被监督成为自觉,共同营造风朗气清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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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